|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文)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
|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
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
第十三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科技馆(站)、科技活动中心和其他科普教育基地,应当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
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
网页;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发挥科普教育的作用。 作开展科普活动。
组织、农村学校的作用,开展科普工作。 要开展科普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
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依法给予优惠。 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
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